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李某到外地做生意,从外出的第二年起,李某便没有了音信。6年后,李某的妻子与别人同居,李某的父母要把儿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占为己有,李某的妻子不同意,于是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双方发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两个儿子王甲、王乙。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房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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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甲在结婚前有三套房产。后甲生重病,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分配给自己的母亲和妻子。甲死后,乙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乙没有在遗嘱中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刘女士因为常年疾病缠身,痛苦不堪,自杀身亡。生前立下遗书,一书中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好友徐某,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套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另外,刘女士生前欠债5万元。刘女士去世后,刘女士的儿子认为刘女士生前所写的遗书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刘女士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分,徐某不能得到刘女士的房产。
孙老太有三个儿女,大女儿王佳,小女儿王莉,儿子王鹏。孙老太在大女儿家与小女儿家轮流居住。大女儿王佳对老人十分孝顺。小女儿王莉生活条件比较好,但对母亲都是不闻不问。儿子王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体残疾,生活十分艰苦。后孙老太生病,大女儿为此承担了大量医药费,而小女儿却分文未出。后孙老太去世,孙老太有房产1套,三个子女继承时,对于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王先生家境比较殷实,名下有多套房产及大量存款。王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升,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小升,未成年。小儿子王鹏,单身。王先生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小儿子王鹏继承。后大儿子王升得知父亲立有一份遗嘱,在父亲昏迷时,将其销毁。后大儿子王升因交通事故去世,随后王先生也去世。后小儿子主张父亲曾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且王升丧失了继承权。而大儿子的妻子则主张应按代位继承由王小升来继承祖父的遗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王先生家境比较殷实,名下有多套房产及大量存款。王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升,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小升,未成年。小儿子王鹏,单身。王先生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小儿子王鹏继承。后大儿子王升得知父亲立有一份遗嘱,在父亲昏迷时,将其销毁。后大儿子王升因交通事故去世,随后王先生也去世。后小儿子主张父亲曾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且王升丧失了继承权。而大儿子的妻子则主张应按代位继承由王小升来继承祖父的遗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某某(女)与刘某婚后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讼离婚。刘某的父亲在两人婚后不久就去世,留下3套房产。刘某的母亲在张某某与刘某起诉离婚后不久也去世。遗产继承人除了刘某,还有刘某的哥哥。现在张某某要求离婚时将刘某可以继承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刘某却声称其与哥哥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中写明刘某已经放弃继承权。
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儿子张甲判给了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工作比较忙,遂把张甲送到爷爷奶奶家,张甲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了10年之久。张甲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张甲作为长孙却未分的房产的任何份额。对此,张甲非常不解。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儿子张甲判给了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工作比较忙,遂把张甲送到爷爷奶奶家,张甲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了10年之久。张甲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张甲作为长孙却未分的房产的任何份额。对此,张甲非常不解。
陈某的父亲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曾立有一份遗嘱,要求自己全部房产由陈某继承。后陈某父亲的精神病治愈,陈某父亲在明知自己曾立遗嘱,但并未去撤销该遗嘱。后陈某父亲去世,陈某要求继承该房产,却遭到了陈某兄弟姐妹的反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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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有一儿一女,女儿很孝顺,儿子对王老太不闻不问。王老太很生气,曾到处说自己去世后,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后女儿出嫁,嫁到外省,王老太就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后儿子威胁王老太立下遗嘱将房产由自己继承,否则不给她养老送终。无奈之下,王老太立下遗嘱,将房产由儿子继承。后王老太偷偷将该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王老太去世,王老太儿女因为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王先生父母于2011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是2000年购买所得。王先生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该房产,该房产价值25万元。2010年10月,他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